14.1 一般規定
14.1.1 游泳池的開放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工程竣工報告
2 競賽用游泳池應符合《體育場館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一部分:游泳場所》GB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樣游泳場館使用要求和檢驗方法》TY/T1003-2005、《游泳競賽規則》(中國游泳運動協會)或《國際游泳規則》(國際游泳聯合會[FINA])等要求和認證。非競賽用游泳池應有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核發的游泳場館開放許可證。
3 衛生監督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4 公安部門頒發的《治安安全合格證》。
14.1.2 從事管理和維護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如下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工作:
1 教練員、救生員及醫務人員應有國家有關行業的執業資格證書;
2 池水凈化處理系統工作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并持相應專業資格證;
3 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14.1.3 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應按本規程附錄C規定的表格及內容如實做好記錄。
14.1.4 池水凈化系統設備供應商應提供池水凈化系統設備配置、運行態勢圖、管理維護方案,設備大、中修時間及常出現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項標示在機房內明顯的位置。
14.1.5 池水凈化系統宜24h連續運行。
14.1 6 競賽用游泳池允許在游泳競賽時短暫停止池水凈化系統的運行。
14.1.7 如池水發現治病菌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立即停止游泳池的開放使用;
2 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部門報告,并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要求,對出現的致病菌進行有效殺滅,符合排放標準后全部將池水泄空;
3 對池壁、池底、回水溝(口)、溢水溝(口)、平衡水池等相關設施進行消毒、刷洗;
4 對洗凈設施、淋浴間、衛生間及更衣室等墻面、地面及設施進行消毒、刷洗;
5 完成上述工作并經衛生監督部門檢查認可后,方可向池內重新充灌新鮮自來水,并按開放要求申請游泳池的重新開放使用。
14.1.8 游泳池開放使用時,池水泄空更換新鮮自來水的間隔時間,應按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的規定執行。
14.2 水質監測
14.2.1 池水水質監督檢測的項目及頻率,由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確定。
14.2.2 池水水質常規檢查的項目和頻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無自動控制水質監測儀器時,下列檢測項應每日每一開放場次前和開放后每2h對理化項目至少各檢測一次。并作好記錄。
1) 感觀項目:渾濁度、色度及尿素等項目應每一場次檢測一次。
2) 化學項目:游離余氯、pH值、臭氧含量等。
3) 物理項目:池水溫度、空氣溫度、空氣濕度等。
2 有自動控制水質監測儀表時,本規程本條第一款中化學及物理的常規檢測項目的檢測頻率,應為每開放一場次的初始、高峰及最終等三次檢測。
3 幼兒戲水池和兒童游泳池、應每2h對本規程本條第1款的常規檢測項目進行一次檢測。
14.2.3 池水水質非常規檢測項目和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細菌檢測項目和頻率,應按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的規定執行;
2 化學檢查項目:堿度、硬度、總溶解固體等每周檢測一次;
3 三鹵甲烷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14.2.4 池水水質檢測水樣取樣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水樣取樣位置應符合《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樣游泳場館使用要求和檢驗方法》TY/T1003-2005;
2 人工取樣應在池水表面以下0.30m深度處、如為管道取樣宜靠近傳感器;
3 衛生監督水樣取樣方法位置應遵守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的規定,不得送檢不符合規定的水樣。
14.2.5 系統運行值班人員對每次池水水質檢測項目,應分別不同游泳池按本規程附錄C.0.1的要求登記記錄。
14.3 池體衛生保持
14.3.1 游泳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并教育游泳人員遵守下列規定
1 游泳前使用衛生間和淋浴;
2 應按洗凈設施的順序逐一通過,不得跳躍或繞道通過;
3 嚴禁在游泳池內使用肥皂、香波和合成洗滌液。
14.3.2 科學規劃不同使用人員情況,合理安排每日開放場次及每場開放時間,做到分場限時,嚴格控制游泳人數。
14.3.3 每日應以自來水對游泳池岸進行沖水刷洗一次,且沖洗排水不得排入游泳池內。
14.3.4 每日應以專用的吸污機或清潔工具對池底積污清潔一次。池壁應視污染程度至少每周清潔一次。
14.3.5 設有移動池岸及升降池底的游泳池,還應每月對活動池岸及升降池底板的兩面都進行刷洗。
14.3.6 浸腳消毒池應每個開放場次結束后清潔刷洗一次。
14.3.7 游泳池的溢流回水槽、溢流槽、池底回水口等的底面、壁面及格柵蓋板的上下兩面,應至少每周清潔刷洗一次。
14.3.8 平衡水池或均衡池宜每半年泄空并清除池底沉積污物后用含有10mg/L氯消毒劑的水溶液刷洗池子內表面一次。
14.4 化學藥品溶液配制
14.4.1 用于游泳池水處理的化學藥劑品應是衛生主管部門核準的對游泳者健康無害的,符合質量要求的藥品。
14.4.2 化學藥品溶液的調配濃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各種藥品應先在溶解槽內溶解成20~30%濃藥液,再稀釋成本規范第6.6.1條規定投加所需的藥溶液;
2 調節pH值用的投加藥品溶液應稀釋成1~3%的濃度;絮凝劑、消毒劑及除藻劑等投加藥品溶液應稀釋成3~5%的濃度;
14.4.3 化學藥品的使用應遵守先進庫房先使用的原則。
14.4.4 化學藥品溶液的投加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同品種的化學藥劑的溶液應分別按各自獨立的系統投加,且以明確標志予以區分,不得混合投加;
2 除藻劑應根據氣候情況和池水透明情況間歇性投加;
3 化學藥劑均采用濕式投加,粉末或粒狀化學藥劑不得直接撒入游泳池中。
14.4.5 化學藥劑溶液的配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將全天所需要的藥劑量宜一次調制完成。如有困難時,應確保每日每個開放場次的需用量一次調制完成。同時應按本規程附錄表C.0.2的要求做好記錄;
2 化學藥品溶解或稀釋時應將化學藥劑投入有水的容器中,不得將水向藥劑容器內投放。并采用機械或水力的方式將藥劑與水充分攪拌混合,確保藥液濃度均勻;
3 調制藥液時應穿戴具有抗腐蝕的工作服、手套、護目鏡、膠皮鞋等防護用品;
4 開啟調制化學試劑溶液房間的通風裝置;
5 溶解化學藥品的溶藥桶(槽)應每日清除沉渣一次;化學藥品的溶液桶(槽),至少每3d清除沉渣一次。
14.4.5 應對接觸和操作化學品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并達到下列要求:
1 熟悉各種化學藥品的成分、性質、功效、危害性和不同化學藥品的標識;
2 熟悉各種化學藥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影響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預防措施;
3 熟悉各種化學藥品的包裝、商標、貯存運送要求和方法;
4 掌握各種化學藥品發生泄漏、包裝破損、垃圾回收及處理方法;
14.5 設備維護管理
14.5.1 毛發聚集器的過濾筒應每日清洗一次。
14.5.2 循環水泵的操作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水泵應逐臺在出水泵出水管關閉情況下開啟,然后再緩慢打開閥門。且工作泵與備用泵應交替運行,互為備用。
2 每日每場次對水泵運行情況進行如下項目內容的工作記錄:
1) 檢查不同水流量下電動機電流值及溫升;
2) 水泵轉動部位的噪音及振動情況;
3) 不同水流量下進水管及出水管壓力表讀數;
4) 故障出現部位、產生原因及排除方法
3 每年應對水泵進行一次中修,檢查軸承磨損、機械密封情況,并清除各類雜質,必要時應更換易損配件。
4 水泵運行時間超過500h時,應對軸承進行加油。
14.5.3 石英砂過濾器的操作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過濾器應在中速過濾速率下連續運行。如在低游泳負荷及夜間時,宜以50%的過濾速率運行;如提高過濾速率時,應緩慢增大;
2 過濾器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進行反沖洗;
1) 進水口與出水口的壓力差達到0.06Mpa;
2) 進水口與出水口的壓力差未達到0.06Mpa,但已連續運行時間達到5d;
3) 游泳池計劃停止開放時間超過5d的停止之前。
3 過濾器反沖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反沖洗方法應嚴格按產品技術手冊要求,逐個對過濾器進行反沖洗,不得2個及2個以上過濾器同時進行反沖洗;
2) 反沖洗宜先進行空氣沖刷,后進行水反沖洗;
3) 反沖洗時應連續保持足夠的水量和水壓力,且反沖洗實施過程未結束時不得中途中斷;
4) 反沖洗完成后還應進行正洗,正洗水水質達到要求后,方可進行正式過濾。
4 過濾器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每月應清潔壓力表連接管口及觀察窗一次,并檢查排氣閥的工作情況;
2) 每3個月應檢查壓力表及流量計讀數的準確性,并對其進行校正;
3) 每年應打開人孔一次,觀察過濾介質與過濾器接觸面的腐蝕情況及砂層的質量,并補充新的濾料至設計高度。
4) 每隔5~7年應更換一次濾料及承托層,并對過濾器殼體及內部配件進行檢修,更換及防腐處理。
5 過濾器工作記錄內容應不少于下列各項規定:
1) 每臺過濾器的運行初始時間及終止反沖洗的時間、運行歷時數;
2) 每臺過濾器應每個開放場次記錄開場及終場的進水及出水壓力值、壓差;
3) 每臺過濾器反沖洗強度和反沖洗歷時;
4) 每臺過濾器反沖洗完成后的正洗時間、歷時及投入正式運行的時間。
14.5.4 加藥及控制設備的操作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熟悉所配置的設備的性能,并嚴格按照供貨商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程序進行操作;
2 每個開放場次應巡視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儀器儀表工作狀況不少于1次,確保讀數的準確,并對水質監測結果進行如實記錄;
3 應每2周對水質檢測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潔和校準;
4 水質檢測分析工具包應保持潔凈,并經常對試劑的質量,有效期進行檢查;
5 化學藥劑投加點應經常清潔、不得發生堵塞及虹吸作用;
6 應每個開放場次內巡視檢查加藥泵是否工作在正確的沖程內,以及輸送的藥液是否通過加藥輸送管道送往藥劑投加點;
7 自動控制參數的設定符合設計要求及產品技術規格規定;
8 系統的測量、調節、顯示和記錄儀表等,應每年進行一次檢修和調校。
14.5.5 臭氧發生器的維護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每10天水封罐水封一次;
2 設備運行250~1000h,應清理或更換進風過濾器;
3 設備運行500~2000h,應更換機內過濾器,并對設備進行清潔一次;
4 進行上述各項工作時均應切斷電源,并由供貨商完成上述工作;
5 臭氧系統與性過程應每2h對下列各項參數記錄一次:
1) 臭氧設備的電壓、電流、頻率;
2) 臭氧產量,臭氧濃度;
3) 反應罐出水水流、活性炭吸收罐進水及出水或經臭氧消毒水與未經臭氧消毒水混合后水流中的氧化還原電位。
14.5.6 加熱設備的維護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嚴格控制池水溫度,其誤差不應超過±1℃;
2 如為分流式加熱方式,二次水水溫不宜超過40℃,一次水水溫不應低于60℃;
3 如為多臺加熱設備,應各臺交替運行。并在運行前對設備上的各種閥門、附件、儀表、密封裝置及設備的穩固性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 加熱設備應在池水循環凈化系統正常運行后,方可開啟運行;如池水循環凈化過濾系統停止工作時,應立即關閉熱源供給管道上的閥門,該閥門也可采用電動閥門,并與循環水泵開啟、關閉進行連鎖;
5 加熱設備應每年進行一次檢修,清除銹垢和進行必要的防腐處理;
6 游泳池每個開放場次,應對加熱設備下列各項參數記錄一次:
1) 熱媒的壓力、溫度;
2) 被加熱池水進入和流出加熱設備的二次水的溫度、壓力;
3) 被加熱池水與未被加熱池水混合后的溫度、壓力。
14.5.7 附屬設施及配件,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維修:
1 溢水槽、溢流回水槽的格柵蓋板,應在每個開放場開放前檢查一次,確保位置正確、穩固。開放期間亦應隨時巡視檢查;
2 給水口、池底回水口、泄水口等格柵護蓋,應每個開放場次檢查一次,確保完整、固定牢靠。如有損殘缺、損壞試應立即更換;
3 每周對管道系統上的各類閥門的開啟、關閉位置的密封性能,工作情況檢查一次。
北京東恒環藝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